2011年1月6日

拼音:判若兩人

再度與臺灣法國文化協會交涉。儘管櫃檯秘書學會了親切,卻在我面前講電話讓我站著等十分鐘。超法式的風格!

  從語音學角度來說,民主進步黨下野前的中華民國政府所規範的通用拼音確實能彰顯國語缺乏「有聲爆破音」的事實;然而,以直觀、一致性而言,漢語拼音作為文字的注音系統並無不妥。況且,拉丁字母轉寫本來就不完全是以英語讀音為唯一考量,就像我們不可能用英語發音方式來唸越南文一樣。

  中文本非音素文字,當然不存在拼寫體系;任何轉寫都不應代表原文,這在漢字拉丁化/廢除漢字的論述當中,已經說明其不可行。因此,轉寫之外,標註原文是不可或缺的;目前,在電腦上也可使用「萬國碼8」解決編碼問題。我的《法語學習文憑》上,印記的是個人偏好的漢語拼音姓名,但護照上的姓名卻使用辦理當時規範的通用拼音。現在文憑派上用場的時候,問題才浮現出來。「判若兩人」的局面即將產生,逼我不得不前往久未到訪的臺灣法國文化協會請求變更。心想,這次更改是暫時的,等我畢業取得英語學位證書時,再向領事事務局變更外文姓名。

到時,我根本不使用拼音,作為一名徹頭徹尾的媚外者,我乾脆使用外文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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